第一百四十一章 二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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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二审开庭的日子到了。沈牧之到法院的时候,陈志远已经在了。他坐在被告席上,还是那件灰色的工装外套,还是那双磨得发白的袖子。法警让他坐下,他就坐下了,双手放在膝盖上,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着,没有声音,只看得到指节的起伏。审判长走了进来。姓赵,五十多岁,头发花白,戴着老花镜,镜腿用白胶布缠了一圈。他在审判席上坐下,身后两侧各坐一位审判员。

    「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现在开庭。」赵审判长的声音很平,不高不低,像是在念一份跟任何人都无关的文件。「上诉人陈志远,诈骗罪一案,不服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。首先,核对上诉人身份。」

    陈志远站起来,声音很轻。「陈志远,男,三十五岁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。」他坐下。

    审判长看着郑远。「公诉人,你的身份。」

    郑远站起来。「郑远,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。本案一审公诉人。」

    审判长转向沈牧之。「辩护人。」

    沈牧之站起来。「沈牧之,牧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接受上诉人陈志远的委托,担任其二审辩护人。」

    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。「上诉人,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丶书记员丶公诉人丶辩护人有无回避申请?」

    陈志远摇了摇头。「没有。」

    审判长翻开卷宗。「现在进行法庭调查。首先,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。」

    陈志远看了一眼沈牧之。沈牧之点了点头。陈志远站起来,手扶着桌面,像是怕站不稳。

    「我没有诈骗。我借了钱,写了借条,有转帐记录。我承认我没还上。因为厂倒闭了,我没钱了。我不是故意不还。我真的想还。我不是诈骗。我不认这个罪。」他的声音在发抖,但每一个字都说得很清楚。

    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。「辩护人,你有什么要补充的吗?」

    沈牧之站起来。「审判长,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针对原审认定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』这一主观构成要件。辩护人认为,原审对这一要件的认定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。具体理由将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。」

    审判长看着郑远。「公诉人,你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没有补充?」

    郑远站起来。「没有。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公诉人坚持原审的公诉意见。」

    审判长合上笔记本。「鉴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,本庭先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。请法警将证据一丶证据二丶证据三提交法庭。」

    法警把三份证据摆在审判长面前。借条丶转帐记录丶微信聊天截图。白色的A4纸,黑色的字,红色的公章。沈牧之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。

    审判长拿起借条。「上诉人,这张借条是不是你写的?」

    陈志远低下头。「是。」

    「借条上写的是,借款五万元,用途为生意周转,还款日期是去年六月。是不是?」

    「是。」

    「你当时有没有跟被害人刘建国说,这笔钱是用来还其他债务的?」

    「没有。」

    「你为什么不说?」

    陈志远沉默了很久。「不敢说。说了他就不借了。」

    审判长转向沈牧之。「辩护人,你对这份证据有什么意见?」

    沈牧之站起来。「审判长,辩护人对借条的真实性丶合法性没有异议。但辩护人认为,借条的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借条上写的『生意周转』,是上诉人对借款用途的一种概括性描述。上诉人当时确实在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,这笔钱也确实用于维持工厂运营——虽然最终是通过偿还其他债务的方式间接维持。将流动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,并不超出『生意周转』的合理范围。」

    郑远站起来。「审判长,辩护人的解释过于宽泛。『生意周转』应当理解为用于工厂的日常运营。上诉人将这笔钱直接转给其他债权人,根本不是用于工厂。这是隐瞒真实用途,虚构事实。」

    沈牧之转过来看着郑远。「公诉人,工厂为什么需要周转?因为到期债务需要偿还。如果不还那些债,工厂就会被起诉,帐户被冻结,原材料供应中断,工人工资发不出来。还债就是维持工厂存活的手段。上诉人把钱用于还债,恰恰是为了让工厂继续运转。这不是虚构事实,这是实事求是。只不过实事求是的结果,不一定是公诉人想要的结果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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