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四十七章 最后的证人
周明接到通知时,沈牧之不在场。但他可以想见那个画面:周明把列印纸轻轻放在桌面,面无表情地愣了片刻,然后抬头看了书记员一眼,没说多余的话。「可以。」
开庭。最后一位证人。周明走到证人席坐下,深蓝色西装,银灰色领带——跟上次开庭同样的搭配。沈牧之注意到他的衬衫袖口扣得很紧,也是他那种性格,一丝不苟,不允许任何细节出错。
沈牧之走到证人席前,距离两米。不近不远。
「周总监,你在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什么职务?」
「法务总监。」
「负责公司的智慧财产权保护工作?」
「是。」
「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?」
「是。」
沈牧之翻开桌上的文件夹,抽出那份保密协议复印件。「周总监,这是贵公司的保密协议。被告林晓入职时签过字。请问,这份协议里,有没有明确列举哪些代码属于商业秘密?」
周明没有看那份协议,他看了无数遍。「没有。商业秘密的定义是——」
「我知道定义。我问的是,有没有明确列举。比如,推荐引擎的召回模块是不是商业秘密?排序算法是不是?用户画像系统是不是?协议里有没有写这些具体的模块名称?」
「没有。」
「所以被告签协议的时候,不知道哪些代码属于商业秘密。对吗?」
「他签了协议,就应该知道,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协议里写得很清楚。」
「『不为公众所知悉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』这是法律条文的重述。不是具体的代码清单。一个普通的工程师,光凭这几句话,能判断出自己写的哪一行代码属于商业秘密吗?」
周明没说话。
沈牧之转回身,看着审判席。「审判长,原告的保密协议中,没有明确列举哪些代码属于商业秘密。被告无法判断。他只能猜。猜错了,就是侵权。」
转回身。「周总监,被告在职期间,公司有没有对他进行专门的保密培训?」
「有。新员工入职的时候,都有。」
「培训的内容是什么?」
「保密协议的内容。商业秘密的定义。员工的保密义务。」
「有没有明确告诉他,推荐引擎的召回模块属于商业秘密?」
「不需要明确告诉他。他是该模块的开发者,他知道这个模块的重要性。」
「他知道重要性,不等于知道它是商业秘密。公司有没有书面的规定,把某些代码列为商业秘密?」
「有。」
沈牧之从文件夹里抽出另一份文件。「这是原告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交的《商业秘密清单》。其中列举了十五个代码模块。请问,这份清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?」
「去年。」
「被告林晓是什么时候离职的?」
「也是去年。」
「清单是在被告离职之后制定的。对吗?」
「对。」
「也就是说,被告在职期间,公司没有这份清单。他根本不知道,自己写的哪些代码被公司列为商业秘密。」
周明没回答。
沈牧之等了几秒。「周总监,被告离职后,公司有没有通知他,哪些代码不能留在个人设备里?」
周明抬起头。「保密协议里有规定。离职后要交还所有商业秘密。他交还了伺服器的代码,个人电脑里的没有清乾净。」
「公司有没有明确告诉他,个人电脑里的也要清?」
「保密协议里有规定。」
「又是保密协议。被告签的协议里有『应删除』这三个字吗?没有。协议里写的是『交还』。他交了。伺服器里的代码,他删不了,那是管理员的事。他只能删自己电脑里的。他删了。在收到贵公司的律师函之后,他删了。法律没有规定,必须在律师函之前删。」